承担合同范文五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承担合同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
(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的是,担保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要严格把握该种情形连带责任的适用。
(3)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其提供担保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该种情形,要把握好担保人过错的内涵。此时担保人的过错,并非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过错,而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以及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缔约过错,这也正是担保人不能完全免责的原因。
(4)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但是,以提供担保作为主合同生效要件的,担保合同无效时,主合同应确认未生效。担保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买受人有如下义务:
1.支付价款的义务。
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最主要的一项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如果价款没有确定,则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履行付款义务。
(2)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如果支付地点没有确定,则一般应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
(3)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如果支付时间没有确定,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2.接受标的物并对其进行检验的义务。
首先,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其次,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收到的标的物进行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如果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应当将此情形在检验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如没有约定检验期间,应当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对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它首先明确了“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接着明确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的“谁掌握管理,谁举证”的就特定证据提供责任的强制分配原则。那么,要证明劳动合同的成立到底适用哪种原则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的规定,劳动合同并非唯有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劳动者也应当持有。因此,“谁掌握管理,谁举证”的强制分配原则在这起案例中并不适用。此案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此外,《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合同纠纷一般由作出肯定性主张的一方负完全举证责任,否定性主张一方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也是合同,该案中用人单位应属于作出肯定性主张的一方,劳动者应属于作出否定性主张的一方。根据民诉证据规则,用人单位必须再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所述,在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合同,并承担劳动合同成立的举证责任,否则劳动者的仲裁请求应得到支持。
甲方:陕汽集团宝鸡华山工程车辆有限责任公司特种车公司
乙方:
为确保甲方车辆安全,及时,准确的送达至目的地,确保驾送过程甲方车辆不受任何损失,并避免甲方的风险,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以下运送车辆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运特种车范围
1、乙方负责甲方指定出厂车辆的发送业务。
2、在整车合同履行过程中,车辆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但特种车运送途中的全部财产损害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履行送车业务时,无权对车辆进行其他用途的处理,不得进行货物运输。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对乙方的承接驾送资质条件及驾送司机进行审查。
2、有权对乙方送达的车辆规定送达时间,核定里程标准。
3、有权对乙方在车辆送达过程中进行调度,监督,检查送达及时性,时间,地点,里程和动态跟踪监控。
4、有权对乙方车辆驾送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对乙方驾送车辆的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以及造成车辆价值损失的,有及时知情权,并有监督乙方向受害方给予赔偿的权利,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有向乙方提出赔偿损失的权利。
(二)甲方义务
1、负责为乙方提供合格的`车辆,并提交给乙方委派的驾送司机验收。甲方对乙方委派的驾送司机进行专业的车辆使用技能进行培训并达到合格的标准。
2、对不符合质量的车辆,由甲方协商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车辆合格。
3、负责为乙方提供齐全的随车工具,配件及车辆的各类档案资料。不得缺少或更换。
4、负责对乙方业务代理人办理车辆发运交接等业务手续。
5、负责对乙方在运送过程中车辆修复后的质量验收及处理工作。
6、协调乙方与收车人(经销商及用户)的关系,并配合处理送车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类问题。
7、因甲方错发车及车辆配置,发车指令错误或非运输质量等原因,造成收车人拒绝收车,由甲方负责协调承运车的接收地点,并承担乙方发生的相关直接费用。
8、负责向乙方提供甲方保用维修服务站资料及服务商务政策,便于乙方在送车过程中出现困难得到及时救助服务。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按本合同具有甲方车辆的承运权及获得运费权。
2、根据运输条件的变化,对价格里程参与核定。
3、有权对甲方驾送相关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4、乙方有权自行办理车辆行驶相关手续,车辆送达后与经销商进行结算。
(二) 乙方的义务
1、负责运输能力的保障及甲方车辆的财产安全,确保甲方车辆及时安全送达。
2、遵循甲方的发车指令和要求,服从甲方的调度。
3、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指定的地点、车型、数量安排司机及时、安全保质保量送达车辆与收车人办理车辆交接验收及车辆的操作培训,同时将车辆验收单及时交送甲方。
4、对驾送车辆,在接车时进行外观质量完好性能及车型、车号、颜色、配置、车辆档案、提车手续与实物、符合性随车工具及配件对照检查。
5、乙方承接车辆时,应自觉遵守甲方厂内道路交通及现场车里那个挺烦那个等有关规定,服从厂区管理制度。
6、乙方承运车辆应自觉遵守和服从甲方门岗出入管理检查。
7、乙方在驾送过程中,由于运输质量问题在成甲方车辆碰损、刮伤、外部磨损、缺漆、轮胎损伤及车辆性能损坏由乙方进行修复、赔偿,以达到甲方入库检验标准。
8、在驾送过程中,对甲方车辆造成错送(甲种车送往乙种车、甲地送往乙地)造成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9、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产销能力,及时调整运力资源,保证商品车正常发运,并有协助甲方到送配件的义务。
10、乙方自行办理驾送车的所需一切手续(包括临牌、保险)
11、在驾送中,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交通事帮,影响正常送车,乙方(承运司机)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在调整承运时间后完成驾送任务。
12、乙方司机出现的一切伤亡事故等问题均由乙方全部负责,与甲方无关。
13、乙方向甲方提供代表乙方的业务代理人及授权委托书,并提供乙方司机花名册。
14、乙方司机送车途中不得自己调整车辆取力传动装置,如发生故障,先和甲方技术人员联系,根据甲方指导意见进行操作。
15、负责配合甲方做好其他有关事宜。
第四条 运输结算标准
1、结算办法: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运输及三费标准与经销商直接结算。
2、结算里程及单价以甲方提供的里程标准和费用标准。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不按本合同各项条款履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由于乙方不按本合同各项条款履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如双方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宝鸡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七条 其他
1、当国家宏观政策,运输市场价格等较大变化时,双方可对有关标准协商调整。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经签订,具产生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5、合同期限一年,自年一月一日至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地点: 法定地点: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债务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债务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债权人:(以下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等原则,就乙方债务承担的相关问题,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丙方所负的全部债务,共计元(大写:)。乙方所承担的债务系甲方作为丙方股东、法定代表人期间对丙方所负的全部债务,负债原因如资金周转借款等。
第二条乙方通过审查甲方、丙方债权债务发生的相关文件,已确知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真实,并自愿接受本合同第一条中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接替甲方成为丙方债务人。丙方对上述全部债权债务数额予以认可。
第三条乙方与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协议无关。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以其与甲方、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本协议的履行。
第四条丙方同意由乙方承担甲方对其负担的全部债务。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本协议中已被转让的债务的履行。甲方退出债权债务关系。
第五条丙方对外负担的债务也均与甲方无关,相关债务均由乙方与丙方共同努力对外清偿。
第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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